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81民初1140号
原告(反诉被告)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华安公寓一期四楼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06936097J。
法定代表人:汤光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有权进行和解、上诉、反诉。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有权进行和解、上诉、反诉。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汉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梅村路11号(原10号)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33346XN。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有权进行和解、上诉、反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汉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汉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汉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汉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汉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景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