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百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868号
原告:山东中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道德商城1号楼北侧5层242号。
法定代表人:贺洪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百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泺路88号龙翔大厦A座201-A室。
法定代表人:裴云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慈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本森,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中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中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中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山东中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卫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