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百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303诉前调书655号 原告:山东百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张南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百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42,671.60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人民银行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支付至欠款清偿之日的利息(从2014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9月1日与被告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施工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张南路106号冠良御景小区6#、7#楼的桩基工程。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组织设备和人员进场,进行桩基工程施工。因被告原因,人员和设备进场后无法施工,时间长达一个月。6#***完成后,因被告原因,该工程全面停工,导致原告的施工设备被扣押在施工场地内,至今无法运回。工程停工后,原告与被告进行了桩基工程结算,并由淄博长远工程造价事务所于2015年10月28日进行审核确认,桩基工程审核值为1,072,671.60元。另外,增加桩基设备和人员误工费为120,000元;扣留的注浆机等设备费用150,000元,以上合计1,342,671.6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形成诉讼。 本案在庭前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山东百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42,671.6元,被告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山东百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42,671.6元及利息429,654元(以本金1,342,671.6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0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按年息4%计算); 二、双方保证上述协议约定和履行不侵犯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违反法律的相关情形,如发生相关法律责任,由双方自行承担; 三、原告山东百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42元,由被告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忠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