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百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泺路88号龙翔大厦A座201-A座。
被执行人:山东国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百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04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百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581198元,未执结标的358119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