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4民初11251号之一
原告: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程,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州铁路控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茨山路东段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州铁路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52元,减半收取计48526元,由原告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