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1财保16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东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755013727。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铁路管理处,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纽约路1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79363758K。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青龙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9189515Q。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铁路管理处、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鲁0781财保162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兰支行15118301040******账户存款2000000.0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华北路支行C010******账户存款20000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账户存款15157101040******账户存款2000000.00元、齐鲁银行济南高新支行账户000000731003800******账户存款1190000.00元、中国银行济南高新支行营业部242908******账户存款2000000.00元进行了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故应对被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兰支行15118301040******账户存款200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华北路支行C010******账户存款20000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账户存款15157101040******账户存款2000000.00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在齐鲁银行济南高新支行账户000000731003800******账户存款1190000.00元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银行济南高新支行营业部242908******账户存款20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允忠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