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益羊铁路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1财保1625号
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杏园东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0296X4。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铁路管理处,住所地寿光市南环路以北啤酒厂东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845495145Q。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407627XH。
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铁路管理处、山东高速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200万元
(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自2019年12月13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