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劲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劲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民终1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劲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新科,该公司主任。
上诉人河北劲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6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上诉人已提供了其资质文件以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加盖公章和代表人签字的电厂保运协议,该协议中明确保运培训费用,壹拾万元/月(不含税价)等等内容,上诉人还提交被上诉人时任电厂负责人***,***,电气车间主任*海旺证明,上诉人在电厂保运时间25天的事实,保运费捌万叁仟叁佰元。原审判决也认为上诉人派员进入被上诉人25天的事实无争议。究竟何因暂停该协议,应否按约支付服务费用,请一审进一步查清该协议双方履约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6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盖自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