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劲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劲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404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河北劲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3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劳人仲案【2018】70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河北劲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270000元,并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3950元,共计273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劲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39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