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枣庄市诚迅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24民初1156号
原告:枣庄市诚迅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辉,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枣庄市诚迅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枣庄市诚迅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