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74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308号1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海路219号华创观礼中心4号楼19层1-19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南宁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申请执行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21)沪74民初93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6,623,196.28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二、上述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