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济某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74执1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308号1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海路219号华创观礼中心4号楼19层1-19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执行人:****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南宁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申请执行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沪74民初93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 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自然资源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XX大厦XX等的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XX路XX号XX中心地下车库-XXXX的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XX路XX号XX中心地下车库-XXXX的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XX路XX号XX中心XX、XX号楼X-XXXX等的不动产。因上述不动产均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 2.查封被执行人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号牌为鲁AXXX**的机动车,查封被执行人****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鲁BXXX**、鲁BXXX**、鲁BXXX**的机动车,查封被执行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鲁AXXX**、鲁AXXX**的机动车。因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通过委托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3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截至目前,本案尚无执行到位金额。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钟 明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亮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