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124执恢71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德罗奥爱克斯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24民初19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青岛海德罗奥爱克斯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鲁0124执1858号,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22)鲁0124执恢582号,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03864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102464元,开具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出具书面执行完毕确认书。至2022年11月1日止,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德罗奥爱克斯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1)鲁0124民初19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如对本结案通知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预期视为放弃权利。
平阴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