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执28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执行人:****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3296069807。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南宁路6号。 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163533637H。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9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效力的(2022)鲁0285民初1180号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289579.63元及利息等,尚未履行,尚欠案款289579.63元及利息等。本案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证券、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于2022年2月18日以(2022)鲁0285执保129号案冻结被执行人****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2023年2月17日;于2022年11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位于莱西市望城街道南宁路南宁××路东土地一宗(轮候查封),查封到期日2025年11月21日。未查询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其他执行线索。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和司法查控反馈表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财产届满日七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郑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