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执异206号
异议人(申请人):**,女,199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申请执行人:济南狼山钢丝绳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198号五金市场A区418号。
法定代表人:苏海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武安镇华营村东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青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狼山钢丝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以其受让申请执行人济南狼山钢丝绳有限公司的该债权为由,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济南狼山钢丝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一案已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鲁0124执2060号。济南狼山钢丝绳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济南狼山钢丝绳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据此,请求变更异议人(申请人)为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
经审查查明,济南狼山钢丝绳有限公司与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平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4民初1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内容为:一、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日之前一次性归还济南狼山钢丝绳有限公司票据款34200元;二、以上款项支付后,本案纠纷视为一次性解决完毕;三、如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济南狼山钢丝绳有限公司可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及利息损失4000元;四、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对以上一、三项调解内容载明的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济南狼山钢丝绳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计328元,由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该案生效后,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南狼山钢丝绳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124执2060号,执行标的为34200元及利息4000元,诉讼费328元。执行过程中,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平阴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0月13日,济南狼山钢丝绳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载明:经双方协商,济南狼山钢丝绳有限公司同意将其对(2021)鲁0124民初1457号民事调解书所包含的债权4077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滞纳金等全部债权转让给**。
上述事实,由(2021)鲁0124民初1457号民事调解书、(2021)鲁0124执2060号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协议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平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4执206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贺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