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执恢58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德罗奥爱克斯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69号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472119143。
法定代表人:**.欧.波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青龙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163533637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武安镇华营村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494456074X。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德罗奥爱克斯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2021)鲁0124民初1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主要内容为:三、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应向青岛海德罗奥爱克斯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支付共计10万元,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青岛海德罗奥爱克斯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2.5万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青岛海德罗奥爱克斯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2.5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青岛海德罗奥爱克斯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2.5万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青岛海德罗奥爱克斯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2.5万元;五、如有任一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该被告未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该违约的被告同时需承担以剩余未支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LPR)计算利息,并承担一审诉讼费;七、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他被告的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其未实际履行。
执行过程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没有查控到资金;法院通过线下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查,2022年7月12日,济宁优必特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平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2)鲁0124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济宁优必特轴承销售有限公司对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综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被执行人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无法对其财产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山东郓城琦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约谈,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贺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