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泰安清能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执105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高新区肥矿集团运销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清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湖屯镇**村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青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清能能源有限公司、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24民初6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经本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泰安清能能源有限公司、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货款2828365.24元分八次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于2022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期履行。 经本院多次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大数据办案平台查询被执行人泰安清能能源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包括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房产、住房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查,2022年7月12日,济宁优必特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平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2)鲁0124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综上,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被执行人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无法对其财产进行处置。 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岳飞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2828365.24元,已执行到位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贺 涛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