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执98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榆山街道龙山小区22号。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青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锦水街道***北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作出的(2019)**阴证经字第795号具有强制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22)**阴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公证书主要内容为:一、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共欠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4852262.94元及利息,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于2022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期履行。
经查,2022年7月12日,济宁优必特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平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2)鲁0124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济宁优必特轴承销售有限公司对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被执行人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因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本案依法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暂无法处置;该公司现已停工停产,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
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有零星余额,无处置的必要;其名下的房产均已被他案查封,本案依法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四人名下无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被执行人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无法对其财产进行处置。对于其他被执行人,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852262.94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贺 涛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