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3301号
申请人:李沧区***建材经销处,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3MA3RBR0B02。
经营者:***,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系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庄6号楼4-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9886224XG。
法定代表人:于正和,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F楼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961703299。
法定代表人:于正和,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李沧区***建材经销处与被申请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沧区***建材经销处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沧区***建材经销处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贾瑞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娱彤
书 记 员 肖玉甜
书 记 员 黄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