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周口市腾盛贸易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3204号
原告:周口市腾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廷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卫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州安永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文鑫,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正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古瑞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蕾,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锌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鑫楠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孝来,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腾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安永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古瑞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锌钰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鑫楠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上海锌钰贸易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及地址,本院无法联系被告上海锌钰贸易有限公司应诉,故本案被告上海锌钰贸易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口市腾盛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安永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古瑞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锌钰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鑫楠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3.24元(已减半收取),退还给原告周口市腾盛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楚凯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靳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