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1761号
原告:***,女,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荣,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晟,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秀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山东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庄6号楼4-3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正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诚建,济南市中春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勇,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许 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建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