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9318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3月20日,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慧玲,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6年9月27日,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山东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庄6号楼4-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9886224XG。
法定代表人:于正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吉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