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05号
申请人:**,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庄6号楼4-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9886224XG。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986,878.8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86,878.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安珊珊
书 记 员 郑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