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425民初117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占宾,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博,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
法定代表人:秦丽君。
被告:河南省淮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淮阳县。
法定代表人:姜云凌。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河南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淮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8月6日,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546元,减半收取52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王先芬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少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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