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626民初3827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占宾,男,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河南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396985765Y,住所地:郏县安良镇工业区369号。
法定代表人:秦丽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淮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700592726X3,住所地:淮阳县陈州路东段38号。
法定代表人:姜云凌,系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淮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2018年11月12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45.9元,减半收取527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臣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耿华光
书 记 员 李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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