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276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113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以(2022)鲁0113执2761号立案执行。
本院2022年9月16日作出(2022)鲁0113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以下内容:“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1055128.80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以5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55128.80元为基数;以上均按照年利率3.7%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96元,由***、***负担。”
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通过送达辅助系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已查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一个,因余额较少不足以扣划。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本院委托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线索进行查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止2023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垫付款、利息等请求,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费未缴纳。
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其表示无法提供,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 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