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3296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建筑承包头,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社区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N25N12W。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3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264330767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分公司、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92611634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分公司、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