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465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0元,减半收取计2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车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