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112执42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西。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关于**与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费用、逾期利息61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431631元。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