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明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民初1814号
原告:山东明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国玲,经理。
被告: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何礼萍,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初鹏,经理。
被告:山东德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娜威,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明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明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明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阎谢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