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经济开发区西区民生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众,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8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上诉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妍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