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卓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经济开发区西区民生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众,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8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上诉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妍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