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09民初3468号之一
原告:河北东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漕河镇河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绿色建造产业园便民服务中心(腾飞路2号)2-4号。
法定代表人:**停,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经济开发区西区民生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众,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东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东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东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东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计226元,由河北东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立新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