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卓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1149号 申请人:河北**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经济开发区西区民生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806312895XT。 法定代表人:**众,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广博路17号24号楼101室-18(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FDQEW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34375.0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4375.0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192元,由河北**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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