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卓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3民初2433号 原告:河北**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经济开发区西区民生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806312895XT。 法定代表人:**众,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3月15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 原告河北**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河北**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不支付原告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二倍工资。事实及理由:1.被告述称没有领取加班工资不符合事实,因为被告尚在实习期内,所领取的工资是包含加班费的,因此首先不存在工资差额问题。其次,不应该再次领取所谓的节假日加班工资。2.被告述称的加班工资基数计算错误,应按被告的应得实际工资4000元计算,也不应该以推算的加倍基数支付二倍工资。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条规定,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一)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十)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案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没有确定仲裁裁决类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对该仲裁裁决进行程序性审查,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如已经受理,则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涉仲裁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差额919.5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206.97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126.51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条规定。裁决涉及各项金额未超过金台区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待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河北**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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