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卓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23078号 原告:河北**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单市肥乡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众,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河北**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威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