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卓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均美铝业有限公司、河北盛卓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5民初791号
申请人:河南均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盛卓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河南均美铝业有限公司与河北盛卓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均美铝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盛卓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06×××73)存款2129049.59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均美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盛卓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06×××73)存款2129049.5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