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财保112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东南沟居185号,身份号码370124197810240017。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庆丰镇东乔村三组23号,身份号码320925196310104592。
被申请人:济南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82号鹭鸣苑5号楼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553742565C。
法定代表人:邓小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南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10万元,并以参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10万元(代发工资的,每月留取生活费1000元)。
保全期限一年,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裁定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项茂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