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辖终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济微监狱,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上诉人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微监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115民初42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115民初424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济南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上诉人、山东省济微监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115民初4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应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双方签订合同确定的管辖法院(即上诉人注册地人民法院)为起诉法院。请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将案件移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济南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故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人既可以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工程分包的承包人。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2001年3月8日)中,对劳务作业分包的种类及各种类企业的资质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劳务作业分包包括13种:(1)木工作业,(2)砌筑作业,(3)抹灰作业,(4)石制作,(5)油漆作业,(6)钢筋作业,(7)混凝土作业,(8)脚手架作业,(9)模板作业,(10)焊接作业,(11)水暖电安装作业,(12)钣金作业,(13)架线作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劳务分包合同》第一条约定,三、乙方承包劳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1、承包范围:山东省微湖监狱迁建项目中的基础、主体工程的图纸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的全部内容。1.1钢筋作业,1.2模板作业,1.3混凝土作业,1.4砌筑作业。因此,本案案由应当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畴。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第九条约定:一、“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依法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的上述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二、工程地点:山东省齐州监狱部-山东省济阳县,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彭 辉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