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给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给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置业(营口)万隆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执异119号
案外人:高明勤,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申请执行人:河北给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43号沁河名苑1号楼3单元10层1004号。
法定代表人:贾利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保,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冶置业(营口)**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青龙山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永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玺光,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给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给力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置业(营口)**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高明勤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高明勤称,鲅鱼圈区04-**公馆4号楼2104号室(面积:78.13平方米)是案外人高明勤原地回迁房,属个人私人财产与**公司无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误将上述房产查封,导致案外人合法财产受到侵害。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查封。
本案在异议审查期间,由于申请执行人河北给力公司申请解除对鲅鱼圈区04-**公馆4号楼2104的查封,据此案外人高明勤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高明勤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高明勤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盖国林
审判员  林 琳
审判员  刘佳庆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雨晴
书记员王钰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