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2553号
原告:沈阳海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乡观音村。
法定代表人:郭伟斌,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给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43号沁河名苑1号楼3单元10层1004号。
法定代表人:贾利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刘辉,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君,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原告沈阳海辉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给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海辉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驰
人民陪审员 王春波
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