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给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海辉经贸有限公司、河北给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2553号
原告:沈阳海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乡观音村。
法定代表人:郭伟斌,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给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43号沁河名苑1号楼3单元10层1004号。
法定代表人:贾利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刘辉,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君,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原告沈阳海辉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给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海辉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驰
人民陪审员  王春波
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