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2263号
原告:沈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顾正强,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给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法定代表人:贾利军。
被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原告沈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给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受理后,原告沈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5元,减半收取110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天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