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26民初1561号
原告:汝城县众鑫脚手架租赁站。
经营者:宋玉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美元,该租赁站合伙人。
被告:桂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汝城县众鑫脚手架租赁站诉被告桂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汝城县众鑫脚手架租赁站于2019年9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汝城县众鑫脚手架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桂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城县众鑫脚手架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4元减半收取1402元,由原告汝城县众鑫脚手架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颖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