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1民初14732号
原告:广东紫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祥兴路6号数贸大厦南冀15层1501、1502、1503、1504、1507、1508、1509、1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113179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南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200005073570X6。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广保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艺苑路5号11楼自编06(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紫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南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第三人广州广保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广东紫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紫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紫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55元,减半收取为6028元(原告已预交12055元),由原告广东紫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陆招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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