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民初2998号
原告:广东省华盟星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6号数码大厦11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FB2G4D。
法定代表人:刘亿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炽明,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扬,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美丽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祥兴路6号数贸大厦南冀15层1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YRXY6L。
法定代表人:刘小燕,经理。
被告:广东紫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祥兴路6号数贸大厦南冀15层1501、1502、1503、1504、1507、1508、1509、1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1131799F。
法定代表人:刘小燕,经理。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卉,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细妹,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号德仲广场3幢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2452949A。
法定代表人:万鹤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科,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凡,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华盟星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盟星创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美丽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田园公司)、广东紫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方环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原告华盟星创公司申请追加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基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盟星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炽明、被告美丽田园公司、紫方环保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卉、第三人健康基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盟星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895000元;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镇,四至边界为东至被告已建成项目边,南至下歧涌边,西至小引河边,北至小引桥脚)的拆除行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38000元;二、判令被告美丽田园公司向原告退还钩地费用2400元以及保证金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美丽田园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1、被告将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镇土地约150亩给原告临时性使用,原告可在该土地上耕种短期性农作物。2、如被告开发使用该地块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征用该土地,被告应该在五个月书面通知原告等等。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投入30多万元对涉案土地进行整改,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种植农作物。但被告美丽田园公司仅以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市健康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的一份工作联络函,同时未履行提前五个月告知的义务的情况下,企图强行收回土地,清除土地上的农作物农作物。原告认为,1、健康公司是否土地的业主方,是否有权利作出开发建设或征收的决定尚存疑问;2、即使健康公司有相应权利,但被告亦已违反合同,没有给予原告五个月的准备时间,构成违约。关于双方履行合同的相关事实,已有(2021)粤2071民初6409号、(2021)粤20民终6906号判决书予以认定。另外,在2020年5月13日,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农业服务中心召开了四方协调会,被告紫方环保公司向原告承诺,在原告完成红线内鱼塘清场退场后,向原告支付3万元搬迁费,但被告紫方环保公司一直没有支付。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予以赔偿,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后,补充事实和理由以明确其主张款项的计算方式为:关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一,1、在2020年5月13日,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农业服务中心召开了四方协调会,被告紫方环保公司向原告承诺,在原告完成红线内鱼塘清场腿长后,向其支付3万元搬迁费;2、在2022年2月18日,被告进场破坏农作物,共损坏香蕉树80棵,以每棵100元计算,共计8000元。关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二,在2019年11月20日,原告向美丽田园公司支付了10000元保证金,在2020年1月8日以及1月18日为被告美丽田园公司代垫钩机钩地费用2400元,美丽田园公司应当予以返还。
被告美丽田园公司、紫方环保公司辩称:一、生效的(2021)粤20民终6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依法认定“华盟星创公司以协议存在合法性问题及不具备付款条件等理由,一直拒绝向美丽田园公司支付设备、设施使用公摊费”“美丽田园公司显系基于华盟星创公司未依约支付设备、设施公摊费或水电费而行使解除权”因此,美丽田园公司是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没有任何合法依据。二、涉案土地交付给原告使用后,原告罔顾被告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也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解除合同、返还土地以及支付设备、设施使用公摊费的义务,一直非法侵占土地至今。被告行使合同权利的表现形式一直是协商、发书面函件进行沟通,通过诉讼确认方式来维权,从未有过强推、围蔽等强行收回土地的行为,不存在任何故意损害华盟星创公司利益的行为,在没有任何实质损失证据的情况下,华盟星创公司却恶意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方赔偿高达89.5万元。美丽田园公司诉华盟星创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及支付费用的诉讼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案号为(2021)粤2071执23400号,华盟星创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再次提起了执行异议案号(2022)粤2071执异48号,拒不申报财产,拒付任何费用,拒不退场。足见华盟星创公司一直存在故意不支付任何费用、恶意侵占土地的行为。健康基地公司急需收回土地用于将康基地生物谷大道道路施工,经调解,美丽田园公司让步同意了华盟星创公司要求的等本批过时成熟再退场,且在其依法遵守约定的情况下,免去其中耕户占用范围内2021年后的费用。美丽田园公司与华盟星创公司及第三方耕户于2022年2月25日签订了《协议书》。至今,华盟星创公司也仅配合了生物谷大道改建扩建工程涉及的部分土地的清理交回工作,目前仍有几十亩土地还未退回。而结合华盟星创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其名下没有可被执行的财产的情况来看,其继续使用被告管理的土地,是没有任何付费力能力的,但是却敢于浪费诉讼费用到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足见华盟星创公司有隐匿资产、执行过程中故意不申报财产的非法行为。三、华盟星创公司提交的2020年2月13日上午的《会议纪要》,并无被告方签字确认,该会议纪要内容也是不全的,且各方与本案相关的诉求并无达成任何一致意见,华盟星创公司在违约拒不支付任何费用给美丽田园公司的情况下要求紫方环保公司支付30000元没有任何依据。
在原告华盟星创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被告美丽田园公司、紫方环保公司补充答辩意见如下:一、华盟星创公司是因违约拒付费用被解除合同,依据美丽田园公司与华盟星创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华盟星创公司违约支付费用超过一个月的,美丽田园公司有权收回土地,已收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华盟星创公司同意美丽田园公司有权不经通知华盟星创公司直接销毁土地上的作物。因此,华盟星创公司本案主张诉求没有任何合法依据,应当不予支持。保证金1万元因华盟星创公司违约拒付费用导致解除合同被依法没收,不存在可支持其返还的情况;华盟星创公司违约的情况下被解除合同的,其应自行承担搬迁损失、农作物在土地被收回过程中被损毁的损失,以及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二、涉案土地所遭受的破坏并非被告所为,且涉案土地约定只能种植短期性农作物,而华盟星创公司违背合同约定将场地出租给第三人种植香蕉、木瓜等长期性农作物,因农作物毁损等所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与被告无关。三、华盟公星创公司所提及的涉案土地修整与改造的费用是其自主经营所产生的费用,且收回土地是其违约在先,且是其同意健康基地收回的,依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均应属于华盟星创公司因违约行为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部分,其主张要求被告方赔偿,将其自己的因造的恶果强加在被告有违合同约定及公平合理原则,有违“违法者不应获利”的法律原则。综上所述,华盟星创公司该诉讼行为既无事实依据也无合法依据,实属无理取闹,严重损害被告方及健康基地公司的合法权益,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多次滥用诉权,有钱请律师恶意诉讼却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支付义务,拒不返还土地,已经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其行为恶意明显,应当予以严惩。
第三人健康基地公司陈述称:一、健康基地公司与华盟星创公司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且健康基地公司已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收回涉案地块,不存在任何违约或侵权事实。二、根据生效判决,美丽田园公司与华盟星创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已经被判令解除,华盟星创公司据以使用涉案土地的合同基础已经丧失,其无权使用案涉土地,更无权阻碍健康基地公司对涉案土地的使用管理行为。三、华盟星创公司诉求停止拆除行为的诉讼请求,其实质上否定(2021)粤2071民初6409号生效判决结果,已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驳回起诉。四、华盟星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与健康基地公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未就其损失金额提供任何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原告华盟星创公司对被告美丽田园公司、紫方环保公司的答辩回应如下:一、法院的生效判决并不认为华盟星创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此,美丽田园公司应按约定将保证金退还。二、关于3万元补偿费,虽然双方没有签字协定,但被告以及第三人在四方协调会上的承诺也具有法律效力,且华盟星创公司也是依据会议精神退出了部分的鱼塘,因此,被告应按照其承诺赔偿3万元。三、对于被告破坏农作物的行为,原告方认为是构成了严重侵害,虽然法院判决原告退还,当时华盟星创公司也已提出再审及本案诉讼,该案执行案件原告也申请了执行异议,被告不能采取私自行为破坏原告方私有财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提交证据原件由法院审查,对经核对无异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19日,以美丽田园公司为甲方、华盟星创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1份,约定:(1)甲方同意将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镇(暂未开发建设)土地约150亩(具体以双方实际测量数据为准)给乙方临时性使用,在不影响甲方开发利用该土地的前提下,乙方可在该土地上耕种短期性农作物;(2)双方合作由2020年1月1日开始,协议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但协议到期后,如该土地没有被征用,则本协议自动延续,直至土地被征用为止(期间若因部分或全部土地被征用或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管理,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3)乙方使用土地用途只能为种植短期性农作物,且要按着甲方制定的农业公园规划合理布局,如甲方开发使用该块土地或政府相关部门征用该土地,甲方应该提前五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无条件服从并退出该地块,并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甲方收回地块时不对乙方作任何补偿及赔偿,乙方若不退出交还土地,则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4)如甲方收回土地不超过乙方使用面积的20%,则其余部分乙方可继续按协议使用,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收回相应地块,而且不得以此为由提出任何补偿,只有在甲方收回全部土地的情况下,乙方如期归还土地后可向甲方申请免交3个月的设备、设施使用公摊费;(5)本协议签订5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10000元,该保证金在乙方交纳首年设备、设施使用公摊费用时用于抵扣;(6)乙方须向甲方缴纳设备、设施使用公摊费,设备、设施使用公摊费按每亩600元/年计算,设备、设施使用公摊费用每三年递增200元/亩,即第四年设备、设施使用公摊费为800元/亩,第七年设备、设施使用公摊费为1000元/亩,以此类推;(7)乙方于每年的1月1日缴清当年的设备、设施使用公摊费,如逾期1个月未缴清该年费用,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已收的保证金不予退回,且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直接销毁乙方土地上的作物并不作赔偿,视乙方违约终止本合作协议;(8)协议的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前终止:双方协商解除的;甲方或业主方因开发建设等原因,提前五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全部或部分退场的;乙方未按本协议支付设备、设施使用公摊费或水电费。协议书还约定其他条款。协议书签订后,华盟星创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入场,双方约定在2020年1月1日开始计费。美丽田园公司确认已收到华盟星创公司支付的10000元保证金。
华盟星创公司陈述,2020年5月13日,在政府部门的组织下,其与美丽田园公司、紫方环保公司、健康基地公司等代表参加了主题为健康基地健康小镇代管土地回收协调会的四方会议。该会的会议纪要载明:紫方环保公司为了全力配合政府尽快处理红线范围内约70亩鱼塘回收工作,紫方环保公司愿意支付3万元给华盟星创公司作为鱼塘清理及搬迁费用。但原告提供的上述会议纪要不齐全,且未发现有华盟星创公司、紫方环保公司等参会人员代表的签名或盖有公章等。
2021年8月12日,美丽田园公司向华盟星创公司发出关于立即清场退还土地的通知函:鉴于(2021)粤2071民初6409号民事判决已经判定解除双方于2019年11月1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返还土地……华盟星创公司在案件开庭时向法官提出的香蕉将于2021年8月份收成才能归还土地事宜,现已到2021年8月份,香蕉已经收成,华盟星创公司应依约归还土地。鉴于以上情况,特此通知如下事宜……如拒不交还土地导致损失的,美丽田园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华盟星创公司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的权利等等。
2021年8月13日,华盟星创公司复函,美丽田园公司关于立即清场退还土地的通知函已收到,(2021)粤2071民初6409号民事判决,华盟星创公司已经在法律规定时间范围内上诉,该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暂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具体结果请静候佳音,稍安勿躁!
美丽田园公司是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紫方环保公司。
另案原告美丽田园公司与被告华盟星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2071民初6409号],依法作出的(2021)粤2071民初6409号民事判决以及(2021)粤20民终69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中查明,华盟星创公司逾期支付设备设施使用公摊费,违反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显属违约行为。并依法判处解除美丽田园公司与华盟星创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华盟星创公司需向美丽田园公司支付设备、设施使用公摊费等。由于华盟星创公司拒不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美丽田园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粤2071执23400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
一、华盟星创公司依据2020年5月13日健康基地健康小镇代管土地回收协调会的会议纪要内容,以紫方环保公司在会上承诺支付3万元为由,要求紫方环保公司履行付款承诺。首先,华盟星创公司提交的该份会议纪要内容不完整,且未见各方参会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华盟星创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以佐其主张,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之后果;其次,结合该份会议纪要内容,紫方环保公司称愿意支付3万元给华盟星创公司作为鱼塘清理及搬迁费用,有前提条件是华盟星创公司需限期撤场,华盟星创公司在未严格依据会议纪要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仅要求紫方环保公司支付3万元,亦理据不足。
二、美丽田园公司与华盟星创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合作协议书中第二条明确约定“如逾期1个月未缴清该年费用,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已收的保证金不予退回……”。(2021)粤2071民初6409号案审理查明华盟星创公司在履行合作协议书中存在明显违约的行为,故美丽田园公司依据协议约定没收保证金10000元,理据充分,符合合作协议书之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华盟星创公司主张被告赔偿破坏香蕉树80棵的款项8000元,因华盟星创公司未提供香蕉树毁坏情况、香蕉树价值以及香蕉树毁坏与被告的关联等必要证据,故对于华盟星创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华盟星创公司主张美丽田园公司退还钩地费用2400元,并提交两张钩机工程签收单据为证。华盟星创公司称与美丽田园公司口头约定,由美丽田园公司委托华盟星创公司代付钩机费用,平整土地所用。但美丽田园公司否认有上述约定,华盟星创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其主张美丽田园公司退回2400元钩地费用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省华盟星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60元(原告广东省华盟星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6375元,本院予以退回5315元),由原告广东省华盟星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湖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林婉婷
杨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