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16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紫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龚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紫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设计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民终2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紫方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紫方公司已依约促成了中南设计院与中山市南头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中南设计院应当支付约定的居间报酬。(二)二审法院以紫方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具体提供了哪些居间服务为由驳回紫方公司的请求明显错误。本案中,中南设计院与中山市南头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二)》且该设计合同在本案诉讼前已履行完毕,紫方公司已经完成了居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规定,有权获得约定的居间报酬。中南设计院主张涉案设计合同的签署与紫方公司的居间无关,应当由中南设计院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二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
中南设计院提交意见称,紫方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本案中,紫方公司与中南设计院签订了《工程设计合作协议》。紫方公司主张中院设计院依据该协议支付居间报酬,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义务,但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虽中南设计院与中山市南头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二)》,但涉案工程系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的,紫方公司主张有关涉案工程订立合同的机会是由紫方公司向中南设计院提供的,但依据不足,二审法院对此未予采信并无不当。紫方公司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居间义务,一、二审法院对其要求中南设计院支付居间报酬的主张未予支持,亦无不当。紫方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紫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紫方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