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3执恢823-6号
申请执行人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6486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本院在执行(2022)鄂1123执恢823号申请执行人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3执恢8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