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李佑林、***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5636号之一 原告:李佑林,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男,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64864Y,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35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佑林与被告***、被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佑**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佑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佑林撤回对被告***、被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佑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程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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