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民终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352号邾城街道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64864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上诉人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5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5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15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扬洲
审 判 员 易 俊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毛 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