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美达幕墙建材有限公司、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1961号 原告:***美达幕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352号(邾城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美达幕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美达幕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达幕墙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达幕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美达幕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 琳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