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223民初5号
原告:**有,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哈密市。
被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3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64864Y。
被告: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阿牙小区310-1-402室。
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7253722***。
原告程仕有与被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程仕有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仕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仕有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